减肥,似乎一直以来都是女人永恒的话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孩子都希望自己以好看的状态示人。在骨感美流行的当下,各类减肥方法、减肥产品也频繁见于广告和朋友圈。有些微商就抓住了女性这样的心理,把这些产品推销给了广大爱美人士。
案情简介
小美(化名)是一名微商从业者。2018年她在微信上认识了专门卖减肥药的大美。一开始,小美也是抱着自己减肥吃吃看的心态买了这种减肥药,没想到确实有效,仅仅一个疗程就瘦了8斤。但是每次吃完药,总是有一种嘴巴干想吐的感觉,不过小美并没当一回事。因为自己确实瘦了,于是小美也开始在自己的微信上转发销售这种减肥药,从中赚取差价。
在卖的过程中,经常有客户向小美反映吃了这种减肥药之后出现口渴、头晕、夜间亢奋睡不着、四肢无力等症状,更有客户提出这个没有生产许可,没有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在询问大美后,小美按照大美的指示一一回复。大美还给了小美一个常见分析回答的文件,让小美从里面看了之后向客户解释。至于三无产品的问题,就说这类药品是从国外代购,国外的减肥药都没有此类说明。
至21年案发时,小美已经销售了700多盒,销售金额达42万元。后小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小美等人在明知该减肥药无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经多人反映有不良反应后,仍对外销售获利,已经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律师说法
一、关于“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其减肥原理在于通过控制大脑产生的血清素数量,抑制饥饿感和对食物的渴望,从而实现食量缩小。然而,该成分对人体的副作用伤害较大,常见的有口干、失眠、食欲减退、便秘、头晕、头痛、乏力、血压升高和月经异常等症状。同时,由于西布曲明会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对冠状动脉、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中风及肝病患者会造成二次伤害,在动物实验中还观测到有致畸胎的可能。
2010年《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已经全面禁止该成分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12年,西布曲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被列为减肥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售卖含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的为何涉嫌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生产、销售假药罪?
这是因为减肥药虽然名字中带个药字,但并不能被认定为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而单以肥胖而言显然还远未达到疾病范畴。故将其作为保健品更为妥当。
三、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从刑法条文来看,对于该罪刑法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该产品系有毒有害食品而进行生产或销售。很多人会说,我并不知道这个减肥药里有西布曲明这种成分,也会构罪吗?答案是:是的。对于明知的程度,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销售的减肥药对于人体有不良反应且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无检验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等仍进行销售,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为明知,并不需要行为人对成分予以明确。这也是因为,食品安全大于天,对于不明来历且未获得备案批文的食药品,经营者或者销售人员应当有查验其毒害性的售前义务。
经大美交代,这些减肥药都是她从淘宝上买的几块钱的小药丸组合而成,那些使用说明也是她自行制作。成本不到10块钱的减肥药,摇身一变成为750元一盒的外国进口减肥药。尽管价格不菲,但是仍然有一些爱美的女孩子前赴后继、趋之若鹜。
本案中,令人惋惜的是涉案均为女子,有些甚至是家庭主妇。因为这次事件都将面临牢狱之灾。她们并不想伤害别人,也确实是自己吃了确实有效才进行代理。但是微商并非法外之地,作为销售者就必须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负责,留意产品的来源和合格证书,不能为高利而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不顾。对于广大爱美人士,也希望大家科学瘦身,切勿以伤身的方法获得短期的成效,这样无异于饮鸩止渴,得不偿失。
撰稿|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吴坤杭
原标题:《【我的法援故事第845辑】朋友圈的“减肥神药”, 勿买也勿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