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妆网 政策公示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告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二、 请示中涉及的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12月3日

广告位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美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500buy.cc/new/zhengcegongshi/2021/1221/522.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580001911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cqmuni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